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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
2016年最新版远程医疗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一)
  • 作者:
  • 来源: 搜狐公众平台
  • 日期 : 2016-04-24
 

  

  (照片提供:上海徐汇中心医院——徐汇云医院利用“小白“远程机器人做健康宣讲)

  2016年最新“远程医疗监管法规和医保政策”

日前,美国卫生政策互联中心(CCHP)汇总并发布了2016年“50个州远程医疗法规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这是各州在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联邦和各类商业医保机构在不断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的支付条款。

从中我们能借鉴什么? 如何从政策法规、远程医疗规范和医保支付体系等核心内容上突破现有体制的无奈和困境?值得各位同仁思考。

  一、背 景

美国联邦医保体制仍依据“按服务付费”基本政策(Fee-for-service),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疾病/临床分类,给出了明确定义和诠释,即:哪些疾病或症状适用于远程医疗服务?如何结合门诊面对面诊疗管理疾病,以及对远程医疗服务中处方药进一步规范监管等等。

尽管联邦与各州在监管法规和医保政策上各抒己见,但作为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和其他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以及医护专业和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在遵循政策法规和医保支付前提下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这已成为业内共识。

  二、在徘徊中前进

相对于2015年,越来越的各类医疗保险开始覆盖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当然,也有个别州暂时取消了部分或限制原有的远程服务项目。例如,绝大多数医保支付远程视频服务,而对“储存——传送信息远程咨询”则存有争议。对远程监测患者RPM模式,例如ICU患者或居家监测等,有的州医保报销,也有的州不报销或暂时取消了该项服务。可见远程医疗服务仍在徘徊中前进。

  三、监管法规和医保政策

综合联邦和各州关于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法规和医保政策,归纳内容包括如下: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Telehealth)定义

实时视频交流服务的保险报销条款

信息储存——远程传送服务模式保险条款

远程患者监测模式的保险条款

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保险条款

知情同意规则

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地点

提供远程服务的通讯和辅助系统的费用报销条款

互联网处方管理条款

私立保险机构支付的监管

跨州际远程医疗服务执照管理规则

  四、依然存在的问题

除了联邦政府出台的监管远程医疗服务的法规和联邦医保支付政策外,各州所制订的远程医疗监管法规和政策无雷同之处。这并不奇怪,因为各州的医疗保险机制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因此,必然会延伸至远程医疗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提供远程医疗的机构、医护人员、医疗保险公司等。

  诠释——远程医疗定义

远程医疗具体是指Telemedicine 还是Telehealth? 这是各州在定义远程医疗时必须诠释的。普遍认为,Telehealth具有更广泛的远程服务含义,而Telemedicine则特指临床诊疗和临床相为关的医疗和健康服务内容。

在诠释远程医疗模式时,47州和华盛顿特区的法规和医保支付体系中明确限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或传真等远程交流不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范围,不给予医保报销。对单纯互联网+医疗服务是个不小打击。

除了远程医疗定义外,对远程医疗服务模式也做出了比较贴切的定义和诠释。比如说,Live意味着“实时”或Interactive意味着“互动交流”。这些词意区别于“信息储存——传送模式,以及远程患者监测模式(Removable patient monitoring, R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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